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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7〕566号):“二、备案器械及备案单位(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县级:食品经营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15年第二十一号)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27号)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或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品生产各品种审查细则的规定分别指导;对发证检验,我们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给办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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