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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
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政策性等审查,需要经营者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企业;符合要求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延续以及仅经营主体变化(如门店转让、个体户转登记为企业)等不改变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2、按照核查计划对小餐饮经营服务者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作出核查通过、限期整改、核查不通过的核查结论,并填写审查记录表。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按规定制作打印《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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