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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介绍

发布时间: 2023-10-2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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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餐饮”新业态快速发展,带动了网上外卖用户规模和使用率不断增长。与传统餐饮不同,网络餐饮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难等问题,使得网络餐饮服务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可忽视的部分。食品伙伴网归纳整理了我国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餐饮”新业态快速发展,带动了网上外卖用户规模和使用率不断增长。与传统餐饮不同,网络餐饮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发现难等问题,使得网络餐饮服务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可忽视的部分。食品伙伴网归纳整理了我国网络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我国网络餐饮监管不是独立存在的,主要沿用传统餐饮服务监管模式辅以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层面,网络餐饮经营首先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安法对餐饮经营许可、主体责任、原辅料控制、设备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就食安法规定的餐饮相关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另外,网络餐饮服务本质上也是一种电子商务活动,应满足《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除了法律层面的要求,网络餐饮服务还应符合食品经营和直接与餐饮服务相关的法规要求,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参与主体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果有委托配送单位提供配送服务的,参与方还包括送餐人员。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概括分为了以下七个方面:

  1. 备案义务:平台提供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平台提供者应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3. 审查登记义务: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相关信息信息,保证信息线. 公示义务:平台提供者应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信息及量化分级信息等。

  5. 抽查和监测的义务: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6. 记录义务:平台提供者应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站交易,另一类是通过自建平台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 取得主体资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 公示相关信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除了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信息及量化分级信息,还应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

  3. 保障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安全:保证原料、加工过程食品安全,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4. 保障配送过程食品安全: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应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

  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开展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另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执行。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详尽地规定了未履行各种义务的对应罚则,罚则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履行备案、制度建立、记录保存、信息公示等义务的罚则,处罚额度基本在5000至3万人民币;另一类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罚则,如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平台提供者/送餐人员未履行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主体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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