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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此次提示提醒各类食堂、各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餐饮、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提供者等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为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合肥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在餐饮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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