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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网络订餐平台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5人食用当事人提供的港式滑蛋饭外卖后出现呕吐、腹泻现象。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调查采样,判定该起食源性疾病事故的问题食品为当事人经营的滑蛋饭。
当事人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10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开通网络订餐平台营业销售“青花椒烤鱼”“麻辣烤鱼”菜品,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在网络订餐平台对其相关菜品发布含有“清江鱼”文字的标签宣传语。
经查,相关菜品使用的鱼实为人工养殖的叉尾鮰鱼。当事人在网络订餐平台将养殖鱼类制作的菜品虚假宣传为“清江鱼”,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2021年9月14日,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具备外卖订餐服务资质的武汉市江夏区新农家牛肉面馆制售的油条,经抽检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过程中,因未配备专用称量工具称量,仅凭经验添加使用,添加了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油条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知悉涉案油条不合格后,第一时间停止制作和销售油条,立即改进油条的配方,2021年10月28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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