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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及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并结合“浙里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在我市试点工作的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如下:
安责险保险合同内容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具体内容可参照《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附件一)执行。
保险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有关标准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按规定据实列支预防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予以配合,并及时整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保险机构要针对施工单位以及项目特点,结合风险程度、安全生产和管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等设立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帮助引导投保施工单位合理投保安责险及其他相关保险产品。
承保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责任范围履行赔偿责任。并积极建立小额快赔、大额预赔等机制,协助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
自2022年10月20日起,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使用“浙里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以前开工且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于2022年10月31日前在“浙里建”完成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登记。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的使用全覆盖,作为“浙里建”重大应用贯通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通过多种形式督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保险机构尽快熟悉和使用。场景使用情况将纳入“浙里建”重大应用贯通情况的监测、通报和评价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引导施工单位投保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并结合“浙里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的信息,采取差异化监管。
各地银保监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保险机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保险机构规范经营,促进安责险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衢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下载地址:col/col1229038179/index.html
2.《“浙里建”安责险服务管理操作手册(监管端/施工单位/保险机构)》下载地址:①监管端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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