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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体系,规范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更好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中的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制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具体措施7条,工作要求3条,以及附件《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指标》和《企业、政府满意度调查问卷》。总体思路中对工作原则、运行机制、运作模式等方向性问题进行了规定,七大具体措施和三大工作要求对前期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对上级文件进行细化。评价办法规定了总则,评价内容、结果及运用,评价周期和评价流程,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作推进原则。全市安责险工作坚持“统一数智信息平台、统一行业协同规则、统一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监督考核要求”的原则推进。
(二)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将安责险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科学设置考核得分和加分项目及其分值,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导向作用,强化对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安责险工作的督导引领。
(三)落实区县属地责任。要充分发挥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在安责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组织体系、优化工作措施,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对本辖区安责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优化完善保险方案。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高、中、低固有风险等级,梯次配置费率标准,深度融合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相关险种,优化保险产品方案,并及时向银保监部门报备。
(五)规范技术服务模式。按照“承保负责、属地指导、行业监督、流程管控”的原则,对全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服务费用监管。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充足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确保提供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杭州市安责险工作联席会议,为具有协同互助、议事执行、自律监督职能的社团组织,成员包括具有承保安责险资质的保险机构和服务保障中心。联席会议内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八)科学评价服务质效。制定《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评价管理办法》,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的方式,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评价原则对保险机构进行评价。
2.《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
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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