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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全市批发业、住宿业、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群众生活性消费升级需求,实现流通消费领域提质增效,助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结合批发、住宿、餐饮行业发展特点,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推进、精准施策的原则,以优化发展环境和提升创新能力为着力点,推动一批制造型生产企业工贸分离,推进交易型、产地型、销地型、配送型和口岸型批发企业发展,吸引代理型、总部型批发公司落户。加快推进产业融合,建立以市场为依托,以产业为基础,集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于一体,产业链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构建大商贸大流通格局,进一步提升我市批发业集聚效应和辐射带动能力,提高省会城市首位度,助力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实施。
积极申报国家商品市场优化升级试点城市,到2023年,全市批发业实力显著增强,限上批发业销售额突破1万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更加凸显。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企业规模突破3500家,年销售额过10亿元批发企业达到130家,过50亿元批发企业达到40家,过100亿元批发企业达到15家,为全市消费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鼓励发展制造主导型批发业。支持生产型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独立法人营销公司并申报升规纳统。依托工贸分离实施专业化营销,加快专卖店零售、网络销售发展,促进制造与商贸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鼓励交易型批发业发展。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加强规划引领,创新经营业态,推进融合提升。引导专业批发市场集聚发展,支持服装、茶叶、家居、汽车配件、肉类、水产品等市场营销大户向限上专业批发企业转型升级,拓宽渠道资源,扩大营销规模和辐射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3.鼓励产地型批发业发展。积极构建现代农产品产地市场流通体系,加快各类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培育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社、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大户、销售大户等成立批发业法人企业并申报升规纳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4.鼓励销地型批发业发展。支持销地型商品市场加强纵向联动,鼓励商品市场品牌输出,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强化商品集散功能。推动商品市场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传统交易场景数字化重构。支持销售酒类、食品、家具、家纺等销地型经销商成立批发业法人企业并申报升规纳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社)
5.鼓励代理型批发业发展。吸引区域品牌总代理、总经销、分支机构落户,完善仓配功能,增强商贸辐射力,鼓励成立批发业法人企业并申报升规纳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鼓励配送型批发业发展。优化物流园区布局,推动物流体系建设,引导物流配送业集聚发展,支持物流模式、业态、技术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享受物流业扶持政策,推动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物流配送企业、仓储周转等供应链企业成立批发业法人企业并申报升规纳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口岸物流办)
7.鼓励口岸型批发业发展。支持内外销产品一体化营销,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出口企业宣传推广自有品牌,鼓励出口企业利用国内展览展销会建立和拓宽国内营销网络。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产业园区内有实力的进出口企业,在济设立结算中心、配送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型总部,注册批发业法人企业并申报升规纳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投资促进局、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
8.鼓励总部型批发业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知名品牌批发企业在济设立全国、全省总部并申报升规纳统,引导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布局商贸批发业,发展连锁批发经营,在济成立总部批发企业并申报升规纳统,打造商品流通平台,提升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
9.支持批发业主体发展壮大。对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的新升规纳统批发企业,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3号)给予奖励。对积极引导管理服务对象成立批发业法人企业并申报升规纳统的商品交易市场运营管理主体,按当年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0.支持已纳统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已纳统限上批发企业,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3号)给予奖励。对年销售额突破一定规模、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品牌引领的发展原则,以高端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以实施十大工程为引领,加大高端住宿业供给,推动住宿业与旅游、会展、商业、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特色餐饮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覆盖种养、加工、物流配送、餐饮服务的企业集团,为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到2023年,力争全市四星级(含)以上标准的星级饭店达到30家、精品民宿达到50家。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新培育认定1-2家四星级(含)以上标准的星级饭店、精品民宿,形成布局优化、结构合理、特色迥异、消费带动能力强的中高端住宿业发展格局。力争全市年营业额过1亿元的餐饮企业(集团)达到10家,其中过2亿元的餐饮企业(集团)5家、过5亿元的餐饮企业(集团)1家。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构建起集种养、加工、配送、餐饮服务于一体的餐饮产业生态圈。
1.实施高端住宿供给工程。大力发展商业商务型、展会会议型、旅游度假型等星级酒店。鼓励开展评星定级,支持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酒店申请星级旅游酒店,鼓励已达到四、五星级标准的现有酒店积极申报星级评定。(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政府和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和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简称各区县政府)
2.实施经济型酒店扩容提质工程。大力发展连锁型、长住型、公寓型酒店。支持知名品牌企业通过入股、引入管理等模式,围绕在建拟建大型房地产项目、城市商圈、城市综合体、旅游景区、特色小镇、户外运动基地等投资、托管酒店,加快经济型酒店布局扩容。支持对现有酒店实施改扩建,提升酒店品质和服务功能,打造精品酒店、主题文化酒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政府)
3.实施精品民宿品牌培育工程。以“泉城济南”国际旅游品牌为统领,打造“泉城人家”民宿品牌,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提升我市民宿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各区县突出地方特色,依托本地优势资源,培育一批有特色的民宿区域品牌。支持经营业户创新发展,突出单体民宿的个性化、主题化,培育打造一批知名高端民宿品牌。积极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参与全市民宿建设,培育民宿品牌,实现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对联审挂牌的民宿,根据标准评定为一、二、三、四、五星级的,按照我市民宿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政府)
4.实施名店名厨名菜工程。鼓励企业参与国家钻级酒家评审认定,对新获得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称号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厨师参加市级以上餐饮技能比赛和参评,支持餐饮企业和行业协会挖掘鲁菜文化,传承传统技艺,研发创新菜品,积极参与市级以上评比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名厨名菜称号的,视情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实施地方餐饮名吃品牌工程。鼓励企业保护发展传统地方名吃,创新发展名吃精品,注册国内、国际商标,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品牌权益,壮大济南特色餐饮品牌集群,提高济南特色餐饮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方特色餐饮名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及连锁经营发展的,按照《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济政办发〔2021〕18号)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6.实施餐饮设施建设工程。支持餐饮聚集区建设,推进餐饮与旅游、休闲、文化紧密结合,高起点、高标准、高品味打造餐饮美食街区。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建设集餐饮、酒吧、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美食广场。对纳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3号)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7.实施中央厨房配送体系建设工程。鼓励企业建设中央厨房,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中央厨房+”配送体系,为直营门店、会议餐、活动餐、团体餐、家庭餐提供直配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8.实施“基地+”链接工程。支持餐饮企业建设绿色、生态餐饮原料、辅料自有基地,拓展“农户+基地+餐饮企业”“基地+中央厨房+门店”渠道,构建种养、加工、配送、餐饮服务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鼓励餐饮企业与标准化蔬菜基地、养殖基地等建立基地直采体系,实施集中采购,实现源头可溯、品质可控,带动农户致富,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
9.实施总部经济选育工程。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向集团化发展,在济发展总部经济品牌,以联营、合作、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集聚市场资源,拓展产业链,依靠直营连锁提高品牌市场占有率,扩大经营规模。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住宿餐饮类连锁企业,按照《济南市支持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措施》(济政办发〔2021〕18号)给予奖补。对年营业额超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3号)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0.实施行业协会培育工程。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深化对外交流,推动住宿餐饮业稳定规范有序发展。对协会组织举办,市商务局参与支持的促消费活动,按照我市扩消费、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奖励。支持行业协会从整体形象、宣传策划、人才培养、品牌打造等方面施策,整合资源,集聚优势,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协会公信力,壮大协会主体队伍,对新增上规入库企业,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和济南市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9〕73号)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投资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口岸物流、供销、消防、税务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批发住宿餐饮业稳定发展进程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保障土地、水电、气网等生产要素供给,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涉企收费,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两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服务水平,营造公平、透明、规范的营商服务环境。
(三)强化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促进批发住宿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方案措施,明确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主动上门宣传动员,讲清讲透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本意见中的奖励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并入库纳统的法人企业,行业界定和相关资料、数据认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本意见与我市已有政策重叠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相关政策文件的,以该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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