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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丽水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践行“浙西南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期间,有热心市民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莲都区中山街与人民街十字路口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名称使用不当,有损八路军先烈的名誉。
酒好也怕巷子深。在一个注重广告的时代,商家为店铺取惹眼的名称招揽生意无可厚非,但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考虑社会影响和市民情感。
众所周知,八路军是中国党领导的抗日部队,全称为国民军第八路军,后改称国民军第十八集团军。而“土八路”系抗战时期敌人对我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敌后武工队等非正规武装力量的蔑称。在相对私下的场合与特定的语境下,人们用以自嘲或戏谑,不仅没啥问题,反而有可能令人会心一笑。
但是,这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的餐馆,却公然使用“土八路菜馆”作为店铺经营的招牌名称,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竖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不仅给人以强烈的违和感,违公序良俗,而且涉嫌触犯相关法规,有损先烈名誉。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公序良俗”。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根据上述法规,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上述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予以制止和作出处理,切实维护先烈名誉。同时,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又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座谈会,讨论对上述损害先烈名誉的行为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在执法现场,店铺老板当场表示:“我现在才意识到这个名称的确不妥,我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使用这样有损先烈名誉的名称实在不应该!我马上就将它们拆除!”
一桩个案,当然没必要过度解读,但其中所折射的问题,却值得引发深思。身为退伍军人的餐馆老板,当然不存在污蔑先烈的主观意图,甚至可能还自以为得意:“土八路菜馆”既突出“土”字(现在很多人对“土”味特别有感觉),又体现与军人的关系,这个独特的名字可谓一石多鸟,不失为吸引顾客的好名字。千算万算,就是没考虑到这个标新立异的名字可能会“辣眼睛”,适得其反。
名不正,则言不顺。随着各个行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家们都在为如何吸引顾客想尽一切办法,绞尽脑汁取个亮眼的店名,可谓人之常情。而一旦过于求新求奇,尤其在“戏说”之风的影响下,不经意间洪荒之力说不定就会变异为蛮荒之力,甚至弄巧成拙,反噬自身。殷鉴不远,能不慎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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